男方向父借债购房赠女方,父亲无权撤销

2020-09-16 帮助1035人

如何确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婚姻家事案件的一大难题。向父母借款购买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赠与对方后可以撤销吗?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蜗牛家事带您了解关于“男方向父借债购房赠女方,父亲无权撤销”的相关知识~


一、基本案情

W大爷与X先生系父子关系。2014年6月,X先生欲贷款购买婚房,但因原房主要求全款支付,X先生向W大爷借款近200万元,用于购买涉案房产,双方约定该房产为X先生个人所有,与未来配偶无关,且X先生应每月归还4000元给W大爷直至欠款还清。2014年9月,该房产登记于X先生名下;同年12月,X先生与Y女士登记结婚;后因X先生存在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行为,为取得女方原谅,承诺为女方在涉案房产上加名;2017年6月,Y女士成为涉案房产的共同共有权人。

W大爷得知儿子在房产上加上了Y女士的名字,先后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要求X先生和Y女士偿还借款。后又撤诉,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请求法院撤销X先生赠与Y女士房产份额的行为。该案一审法院认为W大爷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当符合四个条件:第一是W大爷对X先生享有合法债权;第二是X先生无偿转让财产;第三是W大爷的债权因X先生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受到损害;第四是W大爷的撤销权未超过除斥期间。一审法院在确认本案符合第一、二、四项条件的基础上,认为X先生赠与房产的行为并未对W大爷的额度债权造成损害,因此驳回W大爷的全部诉讼请求。W大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二、各方意见

W大爷方意见:

Y女士成为房产共同共有人,该登记行为系无偿的,债权人W大爷不认可这一行为,X先生背着W大爷将Y女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的行为侵害了W大爷的债权;X先生将房产份额赠与Y女士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父子间的约定,也严重侵害了W大爷的债权,涉案房产市价仅200余万,X先生将房屋一半份额出售也不足以偿还债务。

X先生方意见:

同意W大爷的上诉意见。

Y女士方意见:

根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享有的排他性权利,X先生作为涉案房屋所有人,有权在W大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50%房产份额赠送给Y女士;X先生与W大爷间的债务形成于X先生与Y女士结婚前,且并非用于婚后家庭生活,且X先生在一审中自认该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故该债务与Y女士无关。X先生将50%房产份额赠与Y女士,并不会侵害W大爷的债权。


三、裁判意见

根据本案证据,X先生在婚前因购买及装修涉案房屋向W大爷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在X先生与Y女士登记结婚后,Y女士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但未支付对价,即W大爷所称X先生将涉案房屋份额赠与Y女士。据此,一审法院认定X先生对W大爷负有债务,X先生同意将Y女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属于无偿转让其财产,并无不当。

关于X先生无偿转让财产是否对W大爷造成损害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W大爷与X先生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形成于X先生和Y女士结婚前,属于X先生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相关借款用于购买和装修涉案房屋,而涉案房屋在X先生与Y女士结婚后,由X先生与Y女士共同居住使用。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定X先生对W大爷所负涉案债务系用于X先生与Y女士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X先生与Y女士夫妻共同债务,进而认定Y女士被登记为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权人的行为并不会对W大爷的债权造成损害,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W大爷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无不当,本案予以维持。 


四、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外说法

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时,如何确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法律性质一直是个大难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既可能是赠与,还可能是借款。在本案中,父母出资购房发生于婚前,父亲与儿子签署了借款协议,因此双方构成借贷法律关系,并无争议。

本案真正要解决的是,儿子面临婚变,其婚后不经父亲同意,将妻子登记为该房产的共同共有权人,儿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涉案房产,这显然不是父亲愿意看到的,那么父亲能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在同类案件中,父母一般会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争取将自己的出资追回即可。由于近年来,北京房价一直处于上升趋势,房产价值是远高于购房时的出资额,所以父母追回出资,孩子的配偶依然可以分得房产增值收益的一半。在本案中,父亲启动债权人撤销权,希望借此让房屋产权回归到初始状态,属于其儿子个人所有,如此便可以最大化家庭利益。显然这个诉讼方案如果获得法院认可,会让大量类似案件当事人效仿,导致完全不同的案件结果。但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如果支持父母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显然不利于保护配偶一方的权益。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官均没有支持父亲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但是X先生经济能力较差,唯一可以保障W大爷债权实现的就是房产,而一半房产无法偿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W大爷的债权并未受到损害:

第一是虽然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但房屋依然是这笔债务的一般责任财产;

第二是这笔债务虽然发生于X先生与Y女士婚前,但所购房产用于婚后生活,该笔个人婚前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是明确指出即使这笔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父亲要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也应提供更充足的证据证明X先生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共有权的财产价值不能清偿父亲W大爷的债务。

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明确,X先生对W大爷的这笔债务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确认,X先生将Y女士登记为房屋共同共有产权人,没有损害W大爷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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