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于孩子的教育和关爱是子女成长过程中必不可缺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已经是鲜为人知的事情,父母离婚后,孩子跟随父亲或母亲一起生活,另一方就要承担起按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如果夫妻签订离婚协议时,怎么约定对子女的探望权利?
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唉离婚协议中协商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利时,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应过多,避免因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而且会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孩子满十周岁以上了,行使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还要听取孩子的意探望。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定期的关心和探望孩子,将有利于减轻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并要为其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探望的次数、地点、探望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我国的离婚率在近几年中也是不断的提高,双方在离婚时也会对婚内的共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进行分配,如果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是可以利用使用探视权去与子女相处,此项权利也是国家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的公民的企业都不可以随意的剥夺他人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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