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养孩子还负债百万,看妻子教科书式自救!

2020-09-30 帮助4270人

一方在夫妻分居期间所欠的债务,在离婚时需明确债务性质。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若不知情对方贷款的事实,需要偿还债务吗?谁承担举证责任?蜗牛家事带您了解关于“丈夫不养孩子还负债百万,看妻子教科书式自救”的相关知识~


一、基本案情

李先生和王女士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认识9个月,双方在父母的张罗下登记结婚。结婚后4个月,王女士怀孕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发生争吵,王女士怀孕后,双方的争吵愈发频繁。

王女士怀孕5个多月时,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王女士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双方开始分居。在分居期间,王女士生下女儿,没有通知李先生,李先生也没有支付抚养费。不仅如此,李先生还先后从多个网络贷款平台借款100万余元。

孩子4个月的时候,王女士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李先生不同意离婚。两个月后,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离婚诉求。判决生效6个月后,王女士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李先生依然不同意离婚,但提出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要求抚养孩子,王女士承担分居期间的一半债务。


二、各方意见

(一)王女士方意见:

1、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女方怀孕生子期间,男方不照顾且不配合办理孩子出生证明,要求离婚;

2、孩子出生后一直随女方生活,要求抚养孩子;

3、孩子出生后,男方没有支付抚养费,要求男方补足抚养费;

4、双方自2017年3月开始分居,男方在该日之后的借款,不能证明原告知情同意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为男方个人承担。

(二)李先生方意见:

1、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抚养孩子,不需要女方支付抚养费;

3、男方在婚内已承担了抚养责任,不同意补足抚养费;

4、100万元网络贷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


三、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不久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双方产生矛盾,以致不堪同居。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关系并无任何改善,故可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本院准予。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双方均主张抚养子女,但考虑到子女年幼,且长期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双方离婚后,子女以仍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应支付子女抚育费。被告支付子女抚育费的具体金额,由本院结合子女实际需要、被告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方分居期间孩子的抚育费,因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负担了分居期间的子女抚育费,履行了法定义务,故抚育费的起付时间应确定为2017年8月。

关于共同债务,因原被告双方2017年3月即分居,故被告在该日之后的借款,不能证明原告知情同意且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案件结果

准予双方离婚,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外说法

在两人离婚前,双方分居两年有余。在两年多期间,男方没有支付抚养费,还先后从多个网络贷款平台借款30余次,负债金额高达100万元。

按照2018年1月最高法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如果一方举债、数额较大的话,原则上需要债权上承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

但是,本案中的男方是分30次向不同的网络贷款平台借款,单笔金额最高不过12万元,这个金额显然没有超过目前北京家庭生活需要的数额,所以女方很可能需要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但是,我们最终利用了双方分居的这一情节,且男方一直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仅代表着双方不再共同居住,而且代表着双方的经济也是各自独立的。对于双方共同的孩子,男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支付过抚养费,无法证明债务用于孩子抚育照料,双方也没有购置过共同财产,所以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在此提醒,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双方最好尽快作出抉择——离婚或者和好。如果对方疑似单方举债,可采用王女士教科书式自救方式——不知情、不追认、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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