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什么是无效婚姻?

2021-02-10 帮助1040人

        民法典对于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婚姻作出了新的规定。什么是可撤销婚姻?什么是无效婚姻?这两类婚姻有什么法律后果?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和不同?蜗牛家事带您了解关于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相关知识~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婚姻,婚姻在要件上有欠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亦可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当被认定为婚姻无效或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此之外,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两者形成的原因不同

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而形成的婚姻;而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两者程序不同

婚姻无效的认定一般通过诉讼解决;而可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提起诉讼。

3.提出时间不同

无效婚姻可以在无效的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请求权即消灭,当事人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4.提出的主体不同

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可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行使。

 

关于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蜗牛家事就给您解读到这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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