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身份特殊,与其相关的财产性质也相对复杂。军人有哪些特殊财产?这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吗?法律对于特殊财产怎么认定?蜗牛家事带您了解关于军人离婚特殊财产的认定~
基于职业的特殊性,军人除了拥有房产、存款等一般财产外,也有一些特殊财产,如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死亡抚恤金、伤残抚恤金等等。
对于这些与军人身份有关的特殊财产的认定,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一步扩大了个人财产的范围。
由此可见,军人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例如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等,属于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2017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结合实践经验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参考2017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结合实践经验可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对于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属军人的个人财产。
四、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优待金属于义务兵家庭所有;死亡抚恤金归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所有。因此,优待金、死亡抚恤金等特殊财产不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同时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由指定的抚恤对象享有。
关于军人特殊财产的认定,蜗牛家事就给您解读到这儿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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